李超律师,男,籍贯武汉,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1995年获得律师资格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工商管理)、高级经营师、政工师等职称。李超律师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多年,熟悉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对... 详细>>
律师姓名: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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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31717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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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0910435118
执业律所: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5号德盛大厦A座1203室
【案例】山东省济南市甲公司与青岛市乙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30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用于甲公司资金周转,利息为年利率9%。乙公司如约将借款转入甲公司提供的基本账户,借款期限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因无力偿还请求乙公司宽限一段时间。因双方系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口头约定甲公司三年之后再支付欠款及利息。2013年6月乙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偿还欠款,甲公司拒绝支付,乙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甲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因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期间曾向甲公司主张过权利,要求其还款,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借款合同签订后,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丝毫马虎不得,一点小疏忽就可能造成极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在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别要主要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公司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否则将永远失去胜诉权。
因此,借款方在将要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诉讼时效时及时书面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或要求其签订还款承诺书、分期还款协议书等能够证明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书面文件。
2.交付时的法律风险
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加盖印章最好。
【法官提醒】
1.双方应加盖单位的公章,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注意提取对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原始的书面记录。
3.对双方往来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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