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李超律师网
13317175223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李超律师网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男,籍贯武汉,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1995年获得律师资格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工商管理)、高级经营师、政工师等职称。李超律师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多年,熟悉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超律师

电话号码:027-82650120

手机号码:13317175223

邮箱地址:lichao3355@yeah.net

执业证号:14201200910435118

执业律所: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5号德盛大厦A座1203室

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包括哪些

一、婚前财产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受到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有关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相关内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lichao335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